(1) 路面破損嚴重,采用罩面等措施不能使路面恢復良好的工作狀態時,為保證必要的服務功能,應進行翻修并對舊瀝青面層盡可能予以再生利用。
(2) 翻修前,應對需要翻修路段的路面結構、路基土特性和交 通量進行調查分析,并按路面補強設計要求或現行《公路瀝青路面 設計規范XJTG D50)的規定進行結構厚度設計。
(3) 如因路基軟弱導致路面損壞時,應對軟弱路基釆取有效措 施處治達到質量標準后再修筑基層、面層。
(4) 熱拌和冷拌再生瀝青混合料一般運用于翻修養護工程,可 用于高速公路和一級、二級、三級公路的中、下面層,以及四級公路 的面層。對于一級、二級及三級的上面層,以及高速公路中、下面 層,必須經試驗、總結、評定合格后才能使用。
(5) 再生瀝青混合料的運輸、施工和質量管理等技術要求應符 合現行《公路瀝青路面工技術規范》(JTG F40)的規定。